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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訪客 - 教導處 | 2015-05-21 | 點閱數: 391

菸害防治法-校園宣導

12條(禁止吸菸之年齡限制)

  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吸菸。

  孕婦亦不得吸菸。

  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

13條(菸品之限制供應者)

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。

  任何人不得強迫、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。

28條(戒菸教育)

 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;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

 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連續處罰;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
 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29條(罰則)

 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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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報電話:
05-3802306#18(總務處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