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slider image 262
  • slider image 265
  • slider image 269
  • slider image 231
  • slider image 271
:::
公告 wnps - 健康中心 | 2016-08-19 | 點閱數: 552


第 12 條(禁止吸菸之年齡限制)
  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吸菸。 
  孕婦亦不得吸菸。 
  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
第 13 條(菸品之限制供應者)
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。 
  任何人不得強迫、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。
第 28 條(戒菸教育)
 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;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 
 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連續處罰;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 
 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 
第 29 條(罰則)
 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
 

:::

維修通報單

校園設備故障報修單

通報電話:
05-3802306#18(總務處)